资料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张福建省漳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中心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爆发,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开始了防疫和控制战争。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相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工作中,医疗保健及相关人员因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死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该通知的精神,全国各地迅速作出反应,主动为医疗保健和相关工作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伤认定服务。
根据广西人民代理处的报告,广西隆安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的工作人员马某在工作中接触到被诊断为新皇冠肺炎的人员后出现发热、干咳等不适症状,并于2月2日被诊断为新皇冠肺炎。2月5日,隆安县人民医院正式提交了申请材料,隆安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开通了绿色快捷的处理渠道,并于当日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这是广西首例医务人员因在执行任务时感染新的冠状肺炎而被确诊为工伤的病例。据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统计,截至2月11日24: 00,全国共有1716例新诊断肺炎经医务人员确诊,占3.8%。可以看出,面对疫情的严峻形势,及时下发《通知》有效缓解了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后顾之忧,为打赢疫情防控战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随着工作和劳动的恢复,与新诊断的肺炎引起的工伤认定有关的问题也接踵而至。这些问题主要来自对《通知》精神的不准确理解或解释。例如,重返工作岗位后,“在上班途中感染新的冠状肺炎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感染新的冠状肺炎是否应被视为工伤”。为了准确贯彻《通知》的精神,我们就工伤认定中出现的一些模糊认识甚至争议谈一些看法和思考。
新皇冠肺炎所致工伤认定
主要包括:(1)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患新的冠状肺炎是否为工伤?(2)受新的冠状肺炎感染的医护人员及有关人员能否确定工伤?(3)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的冠状肺炎,是否属于工伤?(4)如果一名工人因新的冠状肺炎返回工作岗位后48小时内死亡,他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该工人死亡)?
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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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严格执行《[通知》的适用范围/s2/]
(1)本通知适用范围明确。“通知”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工作中,医疗保健及相关人员因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死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通知》的适用范围仅为“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中履行职责的医疗保健及相关人员”。因此,在工伤认定中,《通知》的规定应客观、严格地执行,不能随意延伸到所有员工。
(2)坚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事故受伤的雇员应被视为工伤。然而,感染新的冠状肺炎不是“意外伤害”。同样,病毒感染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也应认定为工伤,但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不属于我国《职业病分类目录》中的职业病。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款自下而上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三部委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能视为工伤。
(3)坚持工伤认定“三个工作原则”。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而受伤的人应被视为工伤。这是中国工伤认定的一般规定,也可概括为“三工原则”。众所周知,当新型冠状病毒被感染时,大多数人没有明显的反应,潜伏期为2-14天甚至更长。当一名工人被诊断患有该疾病时,由于他在居住地、工作单位、社会活动场所等与各种不确定人员的日常接触,很难判断该工人何时何地被感染。职工不能提供证据,单位不能反证,工伤保险行政机关也不能查明患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感染。因果关系很难判断,在工伤认定中肯定会引起矛盾。
(4)坚持工伤保险对工伤认定的公平性。感染新皇冠肺炎的工人是否被确认为工伤取决于工伤和非工伤的治疗,主要包括医疗、治疗期间的工资、残疾治疗和死亡治疗。在医疗方面,对于员工来说,无论他们是否被认定为工伤,新诊断肺炎的治疗费用不必由个人承担。被认定为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定无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国家已明确宣布医疗费用由财政担保。在治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方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通知》,治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通常支付给员工,无论他们是否因工受伤,并且不影响劳动关系。在残疾治疗方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治愈后对人体没有很大的危害,没有残疾评估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残疾治疗。患新皇冠肺炎的工人和因工负伤的工人之间待遇的最大差别主要体现在死亡待遇上,即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养老金的差别。如果认定为工伤,只需一次性死亡补贴,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8.4718亿元(按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的20倍计算)。因此,扩大《通知》的适用范围,不仅会影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安全性,还会损害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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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有明确的条件认定“医疗保健及相关人员”的工伤
对于在这种流行情况下感染了新的冠状肺炎的人,他们可以被视为工伤,通知只针对医疗保健和相关工作人员。但是,即使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工作期间感染了新的冠状病毒肺炎,他们也可能无法识别与工作有关的伤害,而且他们还必须符合“新冠状病毒防治工作中的感染”的条件。防治工作一般包括预防、控制、消除、抢救和治疗。如果医务人员在日常接待期间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而不是在预防和治疗工作(工伤保险理论的运作)期间感染,则不符合《通知》的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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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冠状肺炎的工人不能被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属于工伤。据此,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能算作工伤,甚至医务人员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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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引入新的法规,以进一步明确由新发肺炎引起的工伤认定
《通知》下发后,2020年2月2日,《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防疫九大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其中,第六个法律问题是:“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本文给出的答案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被认定为工伤,并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篇文章发表后,受到许多读者的质疑。另据报道,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新皇冠肺炎疫情民事法律纠纷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浙高发民[〔2020〕1号),规定了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发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 其中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在防疫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患新的冠状肺炎的,视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解决新诊断肺炎引起的工伤认定问题。相关部门对《通知》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解释不一,争议不断,给工伤认定带来困难,给新诊断的肺炎患者和员工带来困惑。因此,在疫情仍很严重的情况下,针对疫情防控中暴露的工伤认定问题,需要及时出台新的规定,弥补漏洞,完善规范,避免新的矛盾,有利于法律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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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医护人员视为特殊群体,对新诊断肺炎的医护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的工伤认定条件应放宽
这种流行病正在肆虐,医务人员站在抗击这种流行病的前线。虽然有相关的保护措施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但他们在工作环境中履行职责,随时随地都有感染新的冠状肺炎的巨大风险。目前,对于履行职责的医务人员来说,感染新的冠状肺炎是一种可见和真实的职业风险。因此,建议放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的严格限制,这更有利于保护履行职责的医务人员的权益。[/s2/]与此同时,建议还应进一步明确除医疗和护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以促进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决定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这项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它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第一,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在疫情严重的非常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需要与时俱进。它专门负责支持防疫前线的“战士”,共同“保护”职业伤害,打赢防疫战争。
原标题:对新皇冠肺炎工伤认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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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4 10:16